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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政协机关保密工作若干制度
一、泄露国家秘密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过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三)、发生泄密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政协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由区政协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在发现泄密事件后的 3 个月内向区保密办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四)、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泄密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 、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 、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 、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 、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 、己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7 、己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未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和查处结果的,区政协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将对有关科室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应严格做好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 使用、保存、销毁, 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
(三)、各科室严禁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应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后作为保密废纸上交区保密办。
(四)、本机关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并调离涉密岗位。
三、定密工作制度
(一)、各科室应按照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依据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的规定》制定下发的《国家秘密事项、内部事项一览表》,认真执行。
(二)、凡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 都应对照《国家秘密事项、内部事项一览表》,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 10 日。
(三)、承办人员在草拟公文时,须根据其内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主管领导在签批公文时,应同时审核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以后,如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以后,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科室办理变更手续。
(六)、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密级载体分别采取保护措施。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各科室需对外提供有关政协工作的资料,要报区政协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提供。
(二)、各科室向外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区政协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范围,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对违反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向外提供资料的,要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对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一)、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守则,严格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不泄露与本机关工作有关的秘密事项。
(二)、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的各种信息应当按照本机关《国家秘密事项、内部事项一览表》,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单机和局域网)必须采取数据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控制、防火墙、审计跟踪等技术措施。
(四)、各科室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必须报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上门维修。确需外出修理的,不得在涉外修理部门维修。维修前应检查硬盘中有否涉密信息,并由具体人员现场监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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