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3年4月3日区政协二届1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30日区政协二届24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青浦区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执行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发挥专业优势和界别特色,围绕本区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实效原则,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每届专委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由主席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根据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组建专委会。专委会由区政协委员为主组成,每位区政协委员原则上参加一个专委会。在青市政协委员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区政协专委会。根据需要,专委会可聘请有代表性、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及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等为专委会特聘成员(即原称小委员)。专委会特聘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专委会中区政协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专委会主任由主席会议审议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副主任由主席会议审议决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区政协委员担任,根据需要,个别副主任可由专委会特邀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分工侧重联系专委会,专职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联系协调。
     第十条 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为各专委会的办事机构,协助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保障作用。

第三章    工 作 任 务

    第十一条 专委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委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与政府部门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对口联系;团结和联系委员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根据界别特点,组织、协调、服务界别活动,更好地发挥界别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应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 作 制 度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以及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综合性重点调研课题,有关专委会要共同参与,注重质量,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主动与中共青浦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加强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每半年召开一次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八条   专委会通过各种活动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