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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 关于政协委员参加组织活动的规定
(2004年2月20日区政协二届7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6日区政协二届25次常委会议修订)
政协委员是政协开展工作的主体。为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行为,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政协《章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政协例会。例会制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都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政协常委都要按时参加常委会议,会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会中要积极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凡区政协贯彻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决议,以及围绕区中心工作所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委员都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在活动中要主动地发表意见,积极献计献策。
三、切实做好界别、委组工作。政协是由界别组成的,专委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每位界别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界别活动。每位委员都应编入某一专委会并按照各自专委会的安排参加经常性的活动,并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地区联络组是加强政协组织与委员的联系,发挥委员在地区工作中作用的组织形式。参加地区联络组的委员应积极参加地区联络组组织的有关活动,并积极履行职责。
四、认真负责地撰写提案。每位委员都要重视运用提案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参政议政形式,按照《青浦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每年至少提出一件较高质量的提案。
五、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责,也是委员的权力和义务,每位委员都要关注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了解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六、积极维护政协形象。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必须在政协《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遵守活动纪律,以自己的言行维护人民政协的形象。
七、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委员接到政协组织有关活动的通知后,要积极主动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有关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室请假。政协的各类会议、活动应实行电子签到或纸质签到。
八、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依据政协《章程》的组织纪律原则,届中连续无故缺席2次全体会议或3次常委会议或连续3次不参加政协活动的,由政协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辞去其委员职务。
九、做好委员参加活动和履职情况的统计和通报工作。对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情况,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政协组织每半年向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对多次获得区政协优秀委员,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区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十、本规定自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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