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
特邀监督员工作简则
(2000年6月27日区政协一届7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30日区政协二届24 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青浦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受区有关职能部门邀请,由区政协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的特邀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等社会职务,统称为区政协特邀监督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的一项实践活动,是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活动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在依法治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
第五条 区政协特邀监督员以兼职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邀请单位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经济监督等方面的活动,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在履行职能期间,应当享有与做好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以及直接向邀请单位负责人反映情况的权利,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申诉案件有参与调查和了解查处结果的权利。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有带头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政协章程和邀请单位有关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同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结合起来,同提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特邀监督员工作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必须严以律己,不谋私利。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任期由邀请单位规定。如遇政协换届或特殊情况,由区政协与邀请单位商定。
第三章 邀请部门
第十三条 邀请区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须以邀请部门正式公函为准,公函内容主要包括: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性质、内容、方式、聘请条件、聘任期限、聘任人数等。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参与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一般由特邀单位组织。
第十五条 邀请部门对特邀监督员工作要努力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向特邀监督员通报情况,组织学习和培训,创造监督条件;要加强与区政协沟通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以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邀请单位要及时反馈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不宜公开的情况,要注意保密,如出现对特邀监督员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举行特邀监督员活动应同时通知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由区政协一位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根据邀请单位的要求推荐特邀监督员;加强与特邀监督员、邀请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筹划特邀监督员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区政协特邀监督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以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简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