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
秘书长工作规则
(2006年8月31日政协青浦区第二届委员会第44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青浦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团结、协作、廉洁、高效、务实、创新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分工
1、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持政协机关的日常工作。
2、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
3、以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和材料,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文件和材料应提交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
4、以办公室、专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办公室主任或专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应请示主席、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签发。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等各种会议和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2、组织实施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3、分工联系有关党派、专委会、联络组和委员,了解和掌握专门委员会和地区联络组的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4、负责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及机关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
5、落实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专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提出。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研究提出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等重要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和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的安排意见;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讨论的各项文件和有关事项;
(3)研究需要向主席、副主席汇报、请示的重要工作;
(4)研究提出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安排建议;
(5)讨论决定秘书长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4、秘书长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对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向主席、分管副主席汇报,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作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专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要求组织落实。
6、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会议讨论所需的材料由有关科室负责准备。会议应作记录。
五、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