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
重点提案督办试行办法
(2006 年8月31日区政协二届44次主席会议通过)
督办重点提案,是做好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提案工作实效性的有效方法。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提案是指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进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提案,其意见和建议应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
二、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于全体会议闭幕后一个月内提出建议方案,经主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重点提案实行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制定办理方案和计划;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提案建议的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解决办理中碰到的问题;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件进行审核、协商,对答复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使提案的合理建议更好地得到重视、采纳和落实,提高提案办理的面商率、落实率、满意率。
四、重点提案督办采取走访、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
五、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政协机关确定专人做好与承办单位、提案者的具体联络、沟通和相关服务工作。
六、区政协办公室要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过程和办理成效的宣传报道,以提高重点提案的办理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
七、本办法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