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5年7月28日政协二届31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青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青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内部资料(《社情民意》等),向中共青浦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上海市政协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究时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尤其是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青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的重要职责之一。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要将履行政协职能的各项活动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结合起来,在组织会议、视察、专题调研、界别活动、提案等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维护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成员以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积极为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建立信息员队伍。从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中聘请若干成员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信息员。

第八条  政协青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适时召开信息员会议,沟通情况,分析形势,交流经验,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渠道和形式有: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电子信箱、电话、下发《社情民意信息征求表》等。政协青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分析、核实、汇总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主办和报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资料,并对收到的社情民意信息视情进行反馈。

第十条  政协青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运用适当方式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