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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视察工作简则
(2002年8月1日区政协一届35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章第九条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规定,结合本区和本会实际,特制定本简则。
一、视察意义。政协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政协组织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是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知情参政、发表意见、建言献策的有效方式。
二、视察目的。通过视察,深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研究本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负责地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为推进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视察类别。分为知情视察、应邀视察和专题视察三类。
1、知情视察。政协组织为了解涉及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而组织的视察(包括年终大视察)。通常由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到视察现场向委员通报情况,让委员了解过程,掌握动态。委员在视察后要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给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知情视察由区政协统一组织。
2、应邀视察。区政府或区政府某一职能部门为推动某项工作,邀请政协或政协某一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以增强工作合力而组织的视察。应邀视察是政府和政协共同进行视察,为此,政协应演好角色,既全力支持政府履行职能,也不忘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
3、专题视察。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和需要而组织的视察。专题视察也可由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联合进行。
四、视察内容。实地了解本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了解区政府实事工程的落实进展情况;了解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反腐倡廉,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了解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等情况。
五、视察原则。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除知情视察由区政协统一组织外,其他视察一般由专门委员会组织;事先通知与事先不通知相结合的原则。视察活动一般事先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进行,但有时也可采取事先不通知的方法进行;轻车简从,注意节约的原则。视察活动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视察时不应增加被视察单位的负担,不得收取被视察单位的礼品,需要就餐的,一律用工作餐。视察对象要选择好、中、差各种类型。
六、视察时间。知情视察一般每年1-2次;应邀视察由政府与政协根据需要协商确定;专题视察视情而定,但不宜过多过频。各类视察活动,由政协办公室根据主席会议决定以书面通知下发。
七、视察程序。知情视察由政协办公室拟定计划,由秘书长会议初审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专题视察由各专门委员会拟定计划,通常离视察的一个月前报秘书长(抄送专委会办公室),经秘书长会议研究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应邀视察由秘书长报主席会议或分管主席后,由政协办公室拟定计划并下发通知后实施。
八、视察要求。开展视察活动要周密计划,严密组织,一般应由政协领导带队。在视察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善于观察、善于总结、善于思考,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积极负责地反映社情民意,但一般不要直接处理问题。视察活动结束后,应与被视察单位交换意见,进行简单评议,并于一周内写出视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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