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党组议事规则

(2003年3月27日区政协党组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8日区政协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  区政协党组是区委在政协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在区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议,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发挥中共党员政协委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做履行职能的表率;围绕区委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完成区委交给的任务;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

    第三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议题范围是:传达全国、市政协和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向区委请示、报告有关政协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区政协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协调政协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的关系;配合区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审议提请政协主席会议讨论的有关人事安排;讨论区政协机构的设置、调整;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提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讨论其他需由政协党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

    第六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可视情况请党外副主席、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和专委会办公室等负责同志列席。

    第七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才能进行。

    第八条  坚持每年一次召开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成员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发扬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九条  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扩大到党外副主席、政协机关科长以上干部)学习每月一次,由党组书记或指定党组成员组织。组织、指导政协的学习工作。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常委、党员常委联系委员的制度;开展走访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会议。

    第十一条  区政协党组每年两次向区委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