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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学习考察规定
发稿时间: 2014-05-05

  

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学习考察规定

2014429区政协四届三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组织开展好新形势下区政协学习考察工作,提高学习考察实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围绕服务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促进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区(县)的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提升委员参政议政能力和建言献策水平。

二、范围

区政协重点调研课题、列入区政协工作要点的专委会调研课题及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调研课题,需要赴其他省(市)、区(县)学习考察以进行论证、研究的学习考察活动

学习考察团成员应为课题组成员,工作人员由区政协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组团规模一般不超过10人。

三、组织实施

1学习考察活动一般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带队,或经主席、副主席委托由副秘书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带队。

2.学习考察活动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学习考察方案。学习考察方案应包括学习考察目的、内容、地点、日程和经费预算等。申请由各专委会提出(区政协重点课题由课题组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席审批。

3.申请批准后由申请主体根据审批核准的方案进行组团,由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征求拟参团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确定参团人员名单。

4申请主体在组团名单确定后编制申报学习考察经费预算(编制经费预算须严格执行《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席审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学习考察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区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游览风景名胜。每次考察活动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省(市),时间不超过一周。

6.参加学习考察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区政协业务经费承担。

五、形成成果

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须在一周内形成学习考察报告,报区政协办公室。

本规定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关于组织委员国内学习考察的规定》(2012529区政协四届七次主席会议制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