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0日政协上海市青浦区第一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06年10 月30日政协上海市青浦区第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修订,2009年9月30日政协上海市青浦区第三届委员会第十六次常委会议修订,2015年3月31日政协上海市青浦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二十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于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青浦。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拓展提案办理协商形式,通过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协商,促进提案者与提案办理单位之间的充分沟通,提高办理实效。
第五条 提案工作作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应体现透明公开的原则,对征得提案者同意公开的提案,可将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青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了解提案提出与办理双方的意见建议,服务、协助、推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等组织服务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与表彰;
(八)协助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组织提案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提案工作制度。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和界别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在青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交有关涉及青浦工作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注重质量,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应一事一案;
(三)提案应按规定格式提出;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相应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提案根据内容分为宏观问题建议类和具体问题解决类,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选择所属类型,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立案审查时予以确认或调整。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等材料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依照提案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立案,并通知提案者。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提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反映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对不立案的提案,经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可通过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反映。提案者也可自行撤案。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归口管理原则,从有利于建议落实的角度出发,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如提案者对提案分理有异议,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区办理工作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青市属单位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提出办理意见,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书面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并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按照“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首页上注明。
(二)承办单位应在提案正式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并需及时告知提案者。
(三)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相关主要负责人或界别活动召集人。区委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青市属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负责人或该界别活动召集人的意见。
(七)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工作。在收到提案正式答复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青浦区政协委员直通车》或《青浦区政协履职平台》网上提交,也可以书面方式反馈。
(八)承办单位对承诺采纳的建议或列入计划拟解决的问题,应重视检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提案督办工作应分层次、多形式,搭建协商平台,形成合力。提案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由提案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形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办复后,提案委员会等可组织形式多样的跟踪活动,了解进展情况,促进建议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办单位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协同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等催办。
第二十六条 对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和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推选,主席会议审议后可确定为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进行督办,并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提案和其它反映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促进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由区政协作为优秀提案予以表彰。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推荐,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提案原则上每年表彰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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