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日区政协一届3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6年8月31日区政协四届六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充分调动区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参与提案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青浦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届区政协委员、在青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当年度政协提案。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和择优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意见,确保评选质量。
三、评选条件
1.提案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比较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具备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内容属实,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提案所提建议对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
4.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四、评选程序
1.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由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等及提案承办单位推荐优秀提案建议名单;
2.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优秀提案推荐名单进行汇总遴选,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出优秀提案建议名单;
3.区政协主席会议讨论,确定优秀提案名单。
五、评选时间和数量
区政协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提案数占当年度全部提案的12%左右。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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