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8日区政协二届三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2012年8月28日区政协四届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2017年4月27日区政协五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中共青浦区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青浦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活动组,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等,围绕国家、本市和本区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协、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全面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青浦、创造人民群众幸福美好新生活和打造上海对外服务门户城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综合性节点城市贡献力量,为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集智慧。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信息内容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本市和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各方面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
(二)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以及需要引起关注的少数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
(三)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倾向性、警示性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重要时事、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对策建议;
(五)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内容: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已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以及审理结案后对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具体案件;
(三)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四)在公共媒体上已发表的观点论文;
(五)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或明显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六)其他不宜作为社情民意信息的。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反映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政协委员履职统计范围,并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名区政协委员、在青市政协委员及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第九条 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是区政协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重要单位。要加强联络与协作,充分发挥党派团体组织及其成员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青浦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活动组的重要任务。要将履行政协职能的各项活动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紧密结合,主动策划,统筹协调,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议政)会、专题通报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联组讨论、委组界别活动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与街镇、村居的联系,主动把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做到基层,探索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
第十二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四章 信息处理和评比表彰
第十三条 青浦区政协办公室根据社情民意信息内容以直报形式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协,以专报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对部分可以由有关部门直接处理的信息,转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领导批示和信息采用情况,并主动向各信息报送单位和信息反映人通报和反馈。对部分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跟踪了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评比和激励机制。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向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青浦区政协办公室明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青浦区政协办公室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系统平台,为区政协委员和信息报送、受理单位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二十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活动组等信息报送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或委员担任信息联络员。青浦区政协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青浦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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