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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发稿时间: 2017-10-11

2017926日区政协五届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中共上海市委、中共青浦区委关于加强政协协商民主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市政协提案审查工作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审查委员会在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三条  提案必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

第四条  提案应坚持质量标准,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做好服务沟通。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和定审三阶段

 

第二章  提案审查组织

第六条  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承担提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  根据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期间提案和平时提案。每次大会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函,从征集函印发之日起至大会规定提交统计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为大会期间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为平时提案。

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行使提案初审职能,提出拟办意见;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审议,作为定审,并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授权机关职能科室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由提案委员会委托驻会副主任复审;由提案委员会委托主任定审,并定期向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章  提案审查程序

第八条  大会期间,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立案:

(一)初审

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初步拟办意见。

1.审查提案者资格、标题与内容、是否一事一案、提案正文是否按照“背景和问题”“分析”“建议”的规范要求;

2.按照提案类别作初步分类;

3.根据《条例》规定的12项不予立案的情形,提出拟不立案提案件,写明理由。

(二)复审

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采用集中审查或分组审查的形式,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案件,明确提出立案、并案、转案、撤案及提案内容公开等处理意见。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提案审查中有异议的提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三)定审

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和提案不予立案情况。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及时以当面、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告知提案者。

 

第四章  不予立案

第九条  按《条例》规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反映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转案、并案与撤案处理

第十条  在不予立案的提案中,属于以下情况的,作转案处理,即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以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主动联络相关部门注意信息反馈。经转案的提案件,不再进入办理程序,并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明确告知转案情况。

(一)属于学术研讨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建议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以落实牵头单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的敏感问题的提案件可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处理。

(二)有关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指名举报的;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中属于根据有关规定落实政策等内容的提案件可转为委员来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属于以下情况的,作并案处理。

两件以上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经与相关提案者协商同意后并案,所有提案人均为第一提案人,排名先后以提交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经审查,属于以下情况的,作撤案处理。

(一)提案者自行撤案;

(二)要求提案者作进一步修改,提案者在规定时间(一般1个月)内不予回应或不作修改,视作自动撤案。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