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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则
发稿时间: 2019-05-17

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则

(2000年6月27日区政协一届7次常委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0日区政协二届24 次常委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区政协五届13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市委、区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是应本区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邀请,由区政协推荐到聘请单位承担民主监督任务的政协委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促进本区各项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批评和建议的重要渠道。特约监督坚持协商式监督的性质定位,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

 

第二章  特约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聘请单位提出的监督任务,积极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各项监督活动,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深入实际、走向基层、贴近群众,及时准确反映和转递人民群众对聘请单位及相关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协助聘请单位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中央、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

(四)积极将监督工作同委员履职相结合,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权利

(一)知情权:通过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和阅看聘请单位提供的资料等形式,了解履职所需信息;

(二)调查权:通过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查访、视察等活动,了解真实情况;

(三)批评建议权:通过聘请单位和区政协有关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义务

(一)加强学习,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遵守聘请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指导,严守保密纪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客观准确反映情况,自觉维护政协委员形象。

第三章  特约监督员的推荐、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由聘请单位向 区政协办公室发函提出书面邀请,明确拟聘特约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基本条件、人数需求等。

区政协办公室收到书面邀请函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按照“党派优先、专业相近、履职积极”的原则,经征询委员意向,形成建议名单,提请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审议,报区政协党组审定后,向聘请单位推荐。

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一般不重复交叉。

第九条 聘请单位确定特约监督员后,应颁发聘书。特约监督员名单视情向社会公布。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与区政协届期相同,特约监督员任期届满,聘请单位应及时做好新一届特约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由聘请单位与区政协办公室协商。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建议 聘请单位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期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不再担任委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特约监督员的解聘,由聘请单位与区政协办公室协商决定,并通知委员本人。

委员也可申请不再担任特约监督员。申请不再担任特约 监督员的委员,需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协办公室与聘请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审议,并报经区政协党组审定后通知聘请单位和委员本人。

第四章  联系和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区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在区政协党组领导下,由一名副主席分管,专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科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特约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通过组 织特约监督员集中学习培训、召开全体特约监督员会议或特 约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提高认识,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听取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探讨和改进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升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特约监督员工作提质增效。

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纳入委员履职档案,开展履职统计 与评价。加强对特约监督员履职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与聘请单位日常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聘 请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了解委员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情况,听取聘请单位的情况反馈和意见建议,提醒和督促聘请单位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作用。

第十四条 区政协要为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通过政协专报等形式积极反映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对特约监督员履职成绩突出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