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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工作办法(试行)
发稿时间: 2020-08-25

2020420日政协上海市青浦区第五届委员会

第四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40号)、《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28号)和《中共青浦区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202号)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关于建立健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在各镇(街道)设立地区委员活动小组。

第三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是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重要载体,是政协履职活动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平台,是政协助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共青浦区委和区政协党组关于加强政协系统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注重发挥党员委员在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履职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集聚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政协章程和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新使命,强化理论武装,促进知情明政,引导委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根据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区、镇(街道)党委年度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议题,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同时通过组织委员参加镇(街道)人代会(社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基层协商,形成会议建言、提交调研报告等,为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科学决策、推动区域发展建言献策。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区委重要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等,组织委员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专项监督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九条 组织委员开展联系基层群众工作,分析基层群众思想动态,反映基层群众愿望诉求,协助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居自治组织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和把握社会舆情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条 发挥委员的智力和资本等优势,引导委员助力乡村振兴等区域发展重要领域建设。

第十一条发挥委员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引导委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扶贫帮困和各类专业社会服务进社区活动,助推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二条 立足各自区域特点和工作特色,打造特色履职活动品牌,推进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履职活动规范化、品牌化。

第十三条 加强与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及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围绕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协同调研、联动协商和监督等,发挥联合联动优势,促进地区委员活动小组与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及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设置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由主席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五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组成,按照有利于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及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组成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委员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经充分协商酝酿后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每位区政协委员原则上参加一个地区委员活动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可邀请非本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委员参加履职活动,委员也可主动要求参加其他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履职活动。

第十七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原则上由担任委员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设联络员1名,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商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配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联系有关地区委员活动小组,指导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主持,联络员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开展专题协商应本着不调研不协商的原则,围绕协商议题做好调研、视察等前期工作,确保协商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区委员活动小组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  协商场所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在各街镇设立区政协委员街镇协商联络站(以下简称协商联络站),作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功能平台及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的主要阵地。

第二十三条 协商联络站的主要功能是根据地区委员活动小组制订的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协商和其他各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协商活动是协商联络站的重要职能。协商议题的选择,既可以围绕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也可以结合区政协协商计划中与街镇相关的议题。协商前应组织开展好视察、调研等前期工作,为委员提供知情服务,确保协商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委员与街镇职能部门及村居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和协调委员参与其他基层协商。

第二十五条 为委员联系群众搭建平台是协商联络站的重要职责,通过建立委员联系群众日等工作机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协助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协商联络站每年应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基础上提交一定数量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六条 协商联络站应注重挖掘委员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在助力乡村振兴等区域发展重要领域建设,组织开展扶贫帮困、社会服务活动等方面,形成特色活动品牌。

第二十七条 协商联络站的运作由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负责,联络员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确保协商联络站运作常态化,原则上每季度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活动一般由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部分主题活动也可由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