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日区政协二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30日区政协二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修订;2012年2月28日区政协四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2020年6月23日区政协五届二十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党员活动小组,引导党员委员在政协履职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集聚的优势,凸显专业优势和界别特色,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好凝聚共识,为助推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区域治理能力、创造青浦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新奇迹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政协章程和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新使命,强化理论武装,促进知情明政,引导委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政协联合印发的年度协商计划和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等议题,承办有关协商议政活动,形成会议建言、提交调研报告、提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建立健全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情况通报机制,围绕共同关心的议题,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依托“青浦政协”APP等平台,开展网络协商议政。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专项监督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九条 围绕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实际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融入专门委员会联系服务委员及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协商议政等履职活动之中,切实落实凝聚共识重要职能。 第十一条 指导、协调、服务相关界别组织界别活动,开展联系界别群众工作,分析界别群众思想动态,反映各界愿望诉求,协助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围绕提高委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开展委员学习培训,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增强委员履职本领。 第十三条 改进履职方式,增强履职实效,提升工作水平。立足专门委员会各自工作领域和特点,打造特色履职品牌,推进专门委员会履职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 第十四条 加强与市政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各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围绕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协同调研、联动协商和监督,发挥联合联动优势。 第十五条 开展跨专门委员会活动及与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活动组的跨委组活动,促进专门委员会之间及与地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活动组之间的优势互补。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和服务各界别、各方面人士,有利于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及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由主席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由区政协委员为主组成,每位区政协委员原则上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在青市政协委员应邀自主选择参加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履职活动;委员也可主动要求参加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履职活动。 第十九条 组成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经充分协商酝酿后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届中调整或增补,报主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二十二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包含各界别的委员,闭会后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必要调整后进入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协助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重要事项决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通过开展对口联系,为委员知情明政、发挥履职主体作用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委员的履职管理,督促委员认真执行有关履职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履职统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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