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09
民盟吴江区委秘书长、吴江区政协委员、吴江区民主党派服务中心四级主任科员沈建中反映: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不断走向深入的背景下,三地政法机关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但该机制一方面是召开次数较少,另一方面是沟通交流成本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法协同的持续深入开展。而示范区执委会的初衷就是组织协同示范区建设事宜,其现有职能有时会受地方利益所宥,原因是三地配套成立的长三角一体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都隶属于当地政府,加上缺乏一支一体化的、专门化的生态环境执法力量,针对示范区跨区域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开展查处工作的难度很大。具体问题表现在:
一是政法协同项目有“虚”有“实”。在毗邻党建、干部交流、联合宣讲、联合巡逻等不触碰体制机制方面的合作开展较为顺畅,但在推进法律适用尺度一体化、信息数据共享、案件集中管辖等“硬骨头”、深层次问题上大多仍处于探索阶段,至于实践中如何持续有效开展,除了执行协作、矛盾联调、社区矫正等较为成熟的领域以及一些有较为细致“操作规程”之外,很多合作项目的原则性较强,有待进一步制定明确具体、可供操作的方案。示范区政法协同的组织保障的基本要领是“有人抓、有人管”,重心在于推动各项协同内容的落实。
二是政法协同领域有待拓展。在执法司法方面,针对环境保护、劳资纠纷、公益诉讼等方面协同治理的实践开展的相对较多,这或许是与近几年来三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全面加强有关。而对于知识产权、金融、破产等新领域的区域协同治理探索较少,反映出政法应对新领域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还有很大上升空间。
三是区域性立法还没有出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制”的立法体制。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际战略实施背景下,迫切需要完善区域性立法。示范区是不同的行政区域及不同利益的整合,需要通过法律或类似内容的行政法规的权威性来保障利益的均衡。
四是统一办案标准的壁垒有待突破。受制于多重因素,在涉及跨省司法标准、执法尺度、法律监督政策而等方面还存在行政区划壁垒,如危险驾驶案件中,浙江嘉善县对不起诉、缓刑和拘役适用标准远高于江苏吴江和青浦,如何推进此类案件办理标准趋同,类似涉及法律适用尺度的问题仍需得到更高层的政策支持。
五是跨域信息资源共享互认不够流畅。数据壁垒导致的“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不充分,当前一些数据共享往往只是设立专线电话、邮箱等较低层次的技术协同,数据运用还没有深度融合主责主业。如在落实数字证书互换互认方面,三地公安机关在省级公安部门的协调下才获得5个权限互认名额。
为此,建议:
1.赋予执委会协调政法权限。积极推动两省一市对理事会和执委会充分授权,可考虑授权由执委会统一协调三地跨区域政法事务,这样更有利于促进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一体化。
2.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的区域性立法。中央应加强对示范区的区域性立法,制定对示范区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形式对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合理规范区域发展一体化的进程,减少因利益不均衡带来的弊端,确保区域内各方的多赢共赢。
3.统一示范区执法司法实务标准。首先,统一执法司法适用标准。示范区各政法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执行本区域执法司法标准时,彼此间应进行充分沟通,统一认识及执法司法适用尺度,加强对区域执法司法实践的指导。其次,建立示范区案例指导制度。即区域内各政法机关定期将本辖区内有代表性的案例提交共同研讨,对典型案件处理结果联合进行发布,以消除认识差异,以期实现同案同判目标。最后,示范区各政法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或在法律适用中尚有争议的问题,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示范区内案件的具体情况,提请共同上级机关发布操作建议或指导意见,解决存在模糊争议的法律问题。
4.组建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门执法力量。可在公安层面探索组建一支专司环境执法的警察队伍。首先,这支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可由三地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履行防范和查处示范区内跨区域生态破环和环境污染行为的职责,赋予检查、纠正违法、处罚等环境执法权力,以利于形成对跨区域环境违法的有力打击,促进示范区生态环保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配套建立专门的环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并常态化进行专业化培训,确保做到对示范区环境法律政策的正确理解、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