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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部门与政府法制办职能调整的几点建议
发稿时间: 2018-09-17

  王祥修委员反映:

  今年3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司法部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此,存在数十年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成为了历史。

  在改革以前,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可以说,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国家法政事务。而司法部作为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除承担一部分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门规章制定工作之外,主要承担监狱管理、刑罚执行、律师公证仲裁事务管理以及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可以认为司法部承担的工作是国家法政事务的延伸,与政府法制办工作既有重合又有区别。

  改革之后,司法部职能逐渐增加,融合立法协调、法律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刑罚执行、律师管理、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司法协助、法制宣传等具体工作,既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使司法部的职能更加完善,也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但是,机构改革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问题,为此,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之上坚持法律导向,依法改革。

  第一,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要通过法律确权的方式确定新司法部的工作职权。此次机构改革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程度深的特点,涉及修改、废除的行政法规达到230部之多。短时间内无法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一次性“打包”修订。因此,应当明确修法重点,对于由改革后司法部承担的原属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职责率先立法,从法律上确定新司法部的工作职权。

  第二,要多层次处理好新司法部的履职问题。新组建的司法部承担行政立法、指导行政复议、诉讼的重要职责。现实中,司法部本身也可能成为被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或者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受司法部统一管理,影响原告权利的发挥。此外,有效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还要求司法部要相对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目前来看,司法部仅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中立性方面有所欠缺。对此,应当从“表里”两个层次进行完善。首先,从表层来看,应当增强司法部指导行政复议和应诉的客观性、公正性,尽量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对此,可以设立专门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公职律师;有必要设立涉司法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独立复议机构;同时引入专家顾问制度,以确保复议、诉讼合理合法。其次,从深层次看,工作职责的转移必将伴随制度设计的调整,应当对行政复议、诉讼体制进行改革,向着相对统一、权威、中立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加强地方司法部门与中央改革进程的有效衔接。国务院机构改革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还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中央政府为机构改革指明了方向,地方在具体改革过程中,必须与中央改革进程相衔接,“以大观小”,建立统一、明确的联系。具体而言,既要积极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当在人员配置、部门设立、经费划拨等方面满足各方履职需要。为“中央—地方”司法行政体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