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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相关配套新制度应及时跟进
发稿时间: 2019-03-15

周红亚委员反映: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重大工程项目的廉洁建设,从2012年1月26日起,检察机关开通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通过网上、现场办理等途径为相关企业提供查询,积极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8年上半年,随着侦防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与检察职能不符。根据最高检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检察机关全面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日前,我们在与部分民营企业家座谈交流时发现,在一些公共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政府采购商资质的审查,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仍是必要材料。而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服务停止后,企业只能通过自行登录全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自证其无行贿犯罪的证明。

据了解,由于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某些领域和环节需要企业具有无行贿犯罪资质或者证明,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50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等,明确规定关于招投标人的筛选条件,行贿犯罪记录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指标。为此,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环节中,大多需要企业通过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提供给项目审查部门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而检察机关停止查询服务后,此项工作无其他机关接续,企业只能自证其无行贿犯罪记录。

  笔者认为,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在反腐败目标没有降低的政治背景下,政府项目招投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制度应当予以巩固和加强。为此建议:

  1、最高检与中央反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就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停止查询工作,与国家监察委对接和协商,建立配套衔接制度,以巩固多年来在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可以根据党中央反腐败新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反腐败预防新机制。并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明确工作要求,切实避免最高检于2018年8月1日发布的停止查询公告后,但至今,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由于相关行政法规未及时跟进修改而导致的继续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检察机关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项目审查要求,以解决与停止查询服务不一致的问题,为企业参与政府项目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